行政复议四个特点

行政复议的四个主要特点如下:

申请人资格:

提出行政复议的人必须是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申请时机:

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已经做出行政决定之后。如果行政机关尚未做出决定,则不存在复议问题。

审查对象:

行政复议直接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主要解决行政争议,而非民事或其他类型的争议。

审查标准与方式:

行政复议以合法性和合理性为审查标准,并以书面审理为主要方式。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除非法律明确规定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决,否则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些特点确保了行政复议作为一种行政救济手段,既方便又经济,同时保证了其快捷性和权威性